什么是基金联席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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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首先,从法律角度讲,我国目前对私募基金的监管主要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监会颁布的行政法规进行。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即募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有安全保管资金的设施和制度; (四)有完善的风控体系;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而对于一家注册资本1亿元且主要股东为大型央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来说,基本上满足上述条件并不是难事。

但是,如果涉及到跨境业务,比如涉及离岸公司架构下设立私募基金产品或跨境投资,可能就需要借助外部资源了。这时候,就会涉及到“联合会员”的概念。 根据中基协官网显示,上海优宁维生命科学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成为中基协的正式会员并获取会员证书,其作为第一个拿到中基协会员证书的跨境电商,可谓占据了行业风口。

除了优宁维之外,上海同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也于2018年1月12日获得中基协颁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并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取得会员资格。值得注意的是,该公司是第一家由外商独资的企业,也是第一家在注册地不在上海的人民币基金管理人。

在近两年的申请名单中也不难发现多家从事跨境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包括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上海汇锋投资有限公司等,这些企业的业务范围均包含海外市场。 但是,通过查阅中基协网站可以看到,这些企业目前的状况均为“筹备状态”。 根据中基协的管理办法规定,新设立基金管理人申请成为协会会员,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即使企业已经取得了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但是在向中基协提交材料时,仍然会被以“待备案”的状态予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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