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价由谁决定?
目前,我国新股发行的定价基本采用网下询价的方式,通过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来确定发行价格。2014年实施的新股发行改革对询价方式进行了改进和优化,包括增加报价剔除规则、明确主承销商的定价义务和责任等,这些制度安排改变了过去完全靠证券公司“承揽业务”来获取高额承销费用的运作模式,有利于提高主承销商的工作效率和定价水平,促进新股发行市场健康发展。 那么具体而言,这个“合理的发行市盈率水平”是如何确定出来的呢?
首先,主承销商会向参与初步询价的券商交易部下发拟募资规模、行业特征、可比上市公司等信息表,并要求各券商营业部按要求填写拟申购价格区间、有效报价数量、有效报价比例及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等相关信息,其中报价区间为申报价格最高值与最低值的差值。然后,主承销商再按不低于发行底价的要求进行二次询价(如果第一次报价就超过底线就不需要第二次);在二次报价基础上,主承销商选取不超过4家公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部门或相关业务部门,以及不少于3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至少1名执业人员组成的配售对象指导小组,召开定价会议确定最终发行价格。
从上述流程可以看出,新股发行价是由多家证券经营机构和投资咨询机构的报价结果,通过多次协商谈判而确定的。虽然理论上存在所有机构都报同一价格的情况发生,但由于每家券商营业部都要上报报价区间而不是具体的价格,因此最终确定的新股发行价必然落在券商提供的报价区间范围之内,且大多数情况下是券商所报的低价区间,从而形成所谓的“折价发行”现象。 事实上,由于目前市场上绝大多数投资者的资金量都不足50万元,无法参与网上打新,只能将手中的闲散资金委托给券商营业部代为“锁仓”申购,因而其关注的重心并不是发行价的高低,而是能否中签并获得巨额的收益回报,即所谓的小市值炒作。在这种背景下,为了争夺有限的“锁仓资源”,各家券商营业部都会不计成本地“报价抢筹”——一方面尽可能抬高报价区间(因为只要报价高于下限,就能获得更多的“锁仓资源”),另一方面则尽量压低所报区间的上限(因为报价越高所面临的破发的风险也越大)——如此反复博弈的结果自然就是最终的发行价越来越接近最低价,并且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了。
在新股定价过程中还存在另外几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一是近年来一些主板上市公司在上市时采取的“新老划断”式定价方法饱受诟病,其实质是在原有净资产的基础上进行简单的倍数溢价而非基于市场化基础上的合理定价,而且这种定出来的价往往很高,比如2016年新股平均发行市盈率为38倍左右,而同期的沪深股市整体PE仅为17.8倍,这显然是不符合市场规律的;二是一些新三板挂牌企业由于没有历史业绩和财务数据作参考,只能通过预测净利润来计算市盈率,但根据证监会公布的数据来看,当前新三板企业的平均静态市盈率已高达95.8倍,甚至超过了创业板和中小板的平均水平(分别为61.4倍和60.2倍),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市场对非理性炒作的纵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