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vc投资企业?
VC(Venture Capital)直译为“风险资本”,指的是向具有较高成长潜力的高科技企业进行投资的机构。与私募股权投资(PE)、房地产基金等相比,VC的主要特点在于其投资阶段的局限性以及投资目标的战略性。 由于高科技企业的研发与经营有着很高的不确定性,因此这些公司通常在成立初期就面临较大资金缺口;同时,这些企业的创业过程也离不开政府政策、市场环境、社会资源等多方面因素的支持。
为此,以投资高风险、高收益的创业企业为首要目标的VC应运而生——它们通过募集基金的方式汇集社会闲散资金,然后对具有发展潜力的创新企业进行早期投资,以帮助它们渡过融资困难的“险滩”,获得成长的“资本”。当然,在享受“创投”红利的同时,投资者也需要承担相应风险,并依靠专业化能力获取高额回报。 虽然VC主要服务于创新企业,但它并不是一个凭空产生的概念。事实上,早在20世纪初,美国就曾出现专事为企业提供发展的资金和服务的金融机构——“创业投资公司”(Venture capital firms)。然而,这类机构的业务并不限于科技领域,而是广泛涉猎各个行业。
197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著名的《破产改革法》(Bankruptcy Reform Act),该法的第 505(b)节规定,“除非出于恶意或重大过失而破产,否则不论债务人是否拥有财产,银行或其他金融企业都无权取消基于信托关系而对债务人所拥有的权利”——即债务人即使资不抵债,只要不是恶意违约,债权人就不能剥夺其在先的财产授予。
这一法律规定极大地刺激了风险投资者的热情,因为对于创业者来说,这意味着他们不必再为了追求融资而牺牲一切,包括手中的“现金牛”资产。于是,VC们纷纷涌进各国市场,寻找有潜质的创业企业,进行前瞻性布局,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中国市场的VC同样起源于海外。20世纪80年代,邓小平同志提出“引进来”和“走出去”的战略,鼓励境外投资机构来到中国开展业务。随后,一批海外创投趁势而起,开始在华投资。
然而,市场准入并非易事。2007年以前,外资创投只能通过设立合资基金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且最多只能占基金总数的1/3。2007年以后,外商投资限制得以放开,但外资创投想要单独申请基金审批则难度仍旧很大。直到2014年之后,相关监管政策出台,允许外资独资设立创投,并且能够直接参与基金的管理,VC在国内才真正迎来快速发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