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墙什么时候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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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凡具有街道建制的城市区域,均成立城市居民委员会”、“原来属于国家的工厂、机关、部队、学校等单位及公共建筑内的宿舍,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均应划归居民委员会管辖”;同时指出这些单位应“协助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帮助居民委员会解决生产和生活上的困难”等。这一政令,标志着我国城乡基层行政组织的重大转变——从传统的人民政权到现代的政权人民民主统一体的演变开始。

《条例》施行后,各地普遍成立了城市人民代表会议和市民代表会议,作为当地最高权力机构。原属军队、机关、厂矿的企业、财产,由当地人民代表会议产生的人民政府管理。 195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条例》又规定,凡设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其管辖区经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后,不再设立区级机关,而由公安派出所代行一部分区政府的职责。

这样一来,区一级政权就没有了,街道办事处成为同级政府的派出机构。

以前,中国城市的行政区划分一般是按地区划分的,比如东北局所在地是沈阳市,华北局在北京市,华东局在上海市区。这种划分方法带来的一个问题就是,城市中的工厂、学校和科研机构的分布往往不会考虑与地方政府所在地相邻。因此就造成了一种现象,即城市的中心是政府机关所在地区,而工业、科研等机构则分布在城市的边缘甚至远郊区。

这种城市布局所带来的问题是在计划经济时期难以解决的。因为在传统的政权体制下,城市里的企业和科研机构都要隶属于中央或地方的各级主管部门领导,他们的行动都要受到部门利益的限制。在计划经济下,每个部门都要将本系统内的各单位所创造的生产总值计入自己的产值,并以此来计算自己本部门的贡献,从而获得政治地位。他们都不愿将利润或收益高但占用土地多、人口多、消耗能量大的企业放置在市中心,因为市中心的土地和人力都是最宝贵的资源,这样就会影响自己的经济效益。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机制的作用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原有的那种按行政区域划分企业的做法越来越不适应需要。那些占用土地多、消耗能量大、污染严重的企业必须迁移。他们在向郊区和偏远地区的转移过程中,首先遇到的就是当地居民的回迁问题。这时,他们才不得不请求当地政府给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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