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可以减资吗?
社会团体不得随意减资,我国对社会团体的设立有严格的法律规定,设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有稳定的合法的经费来源;(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六)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可见国家对成立社会团体的硬件设施设置了高标准,即“有稳定的合法的经费来源”、“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等,是为了保障社会团体的正常运作,防止社会团体成为空壳,避免社会团体的运作损害会员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社会团体的资本在设立之后,为保证其正常运作、防止资本的不当减少损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应保持稳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减资。
如果行业协会出现章程规定的应当解散的情形、理事会提出解散的动议或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定解散的,应组织清算,而非减资。在清算期间,协会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在清算财务报告确认协会的资产足以偿还债务之后,协会才能办理注销手续,其资产在偿还债务后根据章程的规定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