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台渗水由谁承担?
这个案例有点类似前段时间那个“楼上业主将马桶移位导致楼下渗水,该由谁来负责”的案例。 先看判决结果吧! 上诉人寿阳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根据原被告提供的照片显示及庭审中双方的当庭陈述可以证明涉案房屋漏水处系外墙而非内墙,故涉案房屋存在漏水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李广成未按设计规范进行装修改动所致(李广成擅自改动外墙面防水层是导致漏水的直接原因),并且因涉案小区已经通过综合竣工验收备案登记,李广成作为实际使用人也应当对房屋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以及程序违法。寿阳公司将涉案工程合法地整体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二建公司施工建设,并且涉案工程已于2013年5月进行了竣工验收备案并交付使用,因此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寿阳公司在合理期限内的保修义务已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同时由于李广成自行改动外墙面防水层从而导致漏水等问题发生,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李广成应自知道其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之日起两年内主张权利,而本案中李广成直至2018年才主张权利明显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据此一审法院不应支持李广成的诉讼请求。 一审查明的事实:位于徐州市云龙区的恒盛尚都花园6号楼4单元1701室系李广成从徐州国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同日,李广成因与案外人李传杰、孙艳红之间关于同一栋楼1702室的产权转让签订买卖协议时,双方未对1701室与1702室外阳台之间的隔墙部分进行交接检查,造成后来李广成对该隔墙进行改造时将1701室的外墙面挖穿而导致渗漏。李广成为维修上述两处室内墙面等,共支出2410元(1660+750)。
另查明:1.李广成为维修上述涉案房屋还支付其他费用如下:2019年1月12日,李广成支付涉案房屋1701室外窗维修费1030元;2019年6月28日,李广成委托江苏苏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江苏华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转款20000元;2019年8月27日,李广成分两次分别向江苏华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转款共计8100元和2550元,合计10650元,其中8100元的项目为维修恒盛尚都花园6-4-1702室室内漏水;2550元的项目为拆除、修复恒盛尚都花园6-4-202室南次卧北墙及顶面防水处理。以上各项费用合计24680元[2410+1030+20000+10650]。
2.恒盛尚都花园小区为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百荣路东,属于寿阳公司开发建设的小区,于2013年建成竣工交付。
3.该小区的建设单位是徐州国信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是江苏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江苏宏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均签字确认。
4.2018年5月份左右,原告发现其所购买的坐落于徐州市云龙区百荣路恒盛尚都花园6#楼4单元1701室的房屋内东墙角开始向外渗水,后原告找小区物业协调未果遂起诉至本院,形成本案诉讼。
5.对于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以上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李广成购买了寿阳公司建设的恒盛尚都花园小区6幢4单元1701号房屋。因案涉房屋出现漏水,李广成起诉寿阳公司、施工方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受理。
关于寿阳公司和施工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我国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房者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建筑结构的免责事由。虽然李广成就案涉房屋漏水造成的损失提交了证据,但其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寿阳公司与施工方对漏水负全部责任,因此对其要求二公司赔偿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李广成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应由寿阳公司或二建公司共同负担,故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李广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0元,减半收取计270元,由李广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