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堤防税不要交了吗?
是的,上海市取消了堤防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二)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三)税收法定原则是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并且是税法中最基础的原则,其含义是指法律地位平等的各税种在立法上应当具有同等的地位。 自1985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至今,关于城建税的征收范围并无调整,直到201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建筑业的增值税征收范围划出后,建筑业才得以从城建税的征收范围内脱离出来。此次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53项行政审批事项,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即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已不将建筑业纳入城建税的征收范围。
同时,为了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价款处理问题的批复》(财税[2016]41号文件)相衔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明确对纳税信用级别评定采取年度评价方式,自下而上的评定过程为:先由纳税人填报资料、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继而形成纳税人的年度评价结果记录于纳税档案中,最后税务机关利用这些记录结合纳税人评价周期内的表现情况,编制纳税人的评价结果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