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不抵债企业如何估值?
对于负债状态下的资产评估,学术界和业界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 企业的资产价值等于负债价值加上股东投入的资本,即V=D+E。另一种观点认为,企业的价值是债务市场价值加权平均得到的价值,即W=Z。其中,D代表债务的市场价值;E表示股权的市场价值;z为各个资产的权重系数;w为企业价值;W1、W2…Wn分别表示第i项资产的权重;V1、V2…Vn分别表示第i项资产的估价。在两种观点中,前者是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进行的评估,后者则是以收益法为基础的评估方法。
由于会计报表所反映的是某一日期的企业财务状况,所以采用第一种方法时,需要对被评估企业相关资产和负债进行重新计价,以反映企业当前的实际状况,其结果相对更为客观一些。但是这种方法需要更多地借助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报告,工作量较大,实施起来比较困难。而第二种方法不需要对负债进行重估,仅需要对资产进行评估,且各资产价值的确定可以参照市场价格,因而可操作性强。但是这种方法得出的结果是各资产价值之和,而没有考虑负债因素,所得出的企业总价值,往往会高于或低于实际价值。
考虑到我国资本市场上融资渠道单-一、上市资源不足以及投资者对财务信息非理性依赖的现实,建议对负债较为严重的亏损企业(如ST类股票),优先选用收益法进行资产评估。
对于负债率低甚至为零的公司,也可以尝试使用收益法,但应注意剔除财务造假可能带来的评估风险。对于负债状况正常的公司,原则上应当选择资产负债表法。
资不抵债企业通常指其资产按照评估价格确定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的企业。在资不抵债企业进行股权转让或者增资扩股时,确定企业价值或者股权价格是一个比较头疼的问题,如果按照净资产审计价值确定,通常为负数,难以作为计价依据,如果按照不低于实收资本(股本)的金额计价,又会大幅度溢价,有违公平、价值规律。根据实际工作和咨询经验,对于资不抵债企业股权转让、增资扩股价格确定,通常可采取以下方案。
对于股权(股份)单一,即不设股东会的国有独资企业或者国有公司,通常可以根据对目标企业进行审计、评估后确认的实际经营状况和偿债能力,由其唯一股东国有投资主体(授权的国资监管机构)单独决定其股权转让或者增资扩股的价格。对于采用这种处理方式的,需要目标企业股东(或国有投资主体、国资监管机构)出面出具对受让方或者新增加股东的补偿(补偿金额一般不低于审计实收资本金额)的承诺,并保证公司原有债务按审计结果和偿债计划得到履行。这种处理方式的实质是把国有股东应该支付的对价作为补偿金,由股东支付给受让方或入股方,从而消除了受让原股权需要支付溢价的障碍,实现了公平、合理计价和资不抵债企业的重组。
对于股权(股份)多元化的资不抵债企业,其股权转让、增资扩股价格可以按照第一种方式处理,即由各股东按照国有全资企业的处理方式决定价格,出具补偿金承诺。根据我们对实际案例的调查分析,对于这种处理方式,绝大多数存在两个以上股东的资不抵债企业难以做到,一是各股东各方利益差别大,很难达成一致协议;二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国有股东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股东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股权必须进行评估,因而难以通过协议方式定价。
我们认为,对于这种多元化持股的资不抵债企业,股权转让、增资扩股价格可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首先,对于资不抵债企业进行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的,其资产、负债必须明确,因而,进行必要的财务审计是定价的前提和依据。审计的主要目的是全面掌握企业实际资产、负债状况和利润水平,真实反映企业的偿债能力和投资价值。
其次,对于资不抵债企业的股权转让应以审计后的企业每股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最低转让价格,可采用协议转让或进场交易两种方式转让,涉及国有股权转让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每股净资产值。以每股净资产为基础协议转让或者进场交易,转让价格极有可能高于每股实收资本(股本),对受让方产生不利影响,因而,在对国有股权转让时,转让方(国有股东)可以企业补偿金的形式补偿受让方。
再次,对于资不抵债企业增资扩股的,可采取协议或者进场交易(挂牌)的方式引进新的投资者。为充分保护新投资者的权益,增资扩股价格一般不应低于经评估(经核准或备案)的每股净资产价格,或者可按不低于实收资本(股本)的数额确定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