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为什么不裁剪官员?
很简单,因为中国的政治制度是中央集权制和委任制。 中央集权制,是指中央政权掌握统治国家的权力并且这种权力不受制约地过度集中于皇帝手中;而委任制,则指行政系统任命官员而不是贵族世袭。 这两个制度是紧密结合的。
先说为什么有这两个制度的原因。 中国古代是一个缺乏公民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国家(这个以后另开回答),人们认为国家权力的来源都是“天授”或“神授”,因此天子有权任意惩罚和杀害臣子,也有权任命任何人为官。这种权力观念就使得官僚体系中的所有职位都是由上级授权给的,臣子对皇帝的义务就是执行他的指令,所以皇帝有权撤换任何他不喜的臣子并授予他新的职务以表奖赏(贬黜也是同样道理);同样,由于权利来源于皇帝,皇帝有权给予任何人官职,那么自然就有权剥夺任何人的任职资格——被免掉官职也就是失宠的象征了。
再说为什么没有裁减官员的原因。 如果没有中央集权和委任制的话,皇帝很难把大批政府人员开除掉。因为封建王朝的行政架构是由各个独立负责的部分组成,这些部分往往由不同的官员主持,互相之间没有什么联系。如果皇帝想打击异己,最好的方法就是把持该部门的官员全部免去,换成自己的亲信。这样做有一个好处,就是不用担心这些部门会联合起来反对自己。
但是有了这两项制度之后情况就不同了。所有官员都直接或间接来自皇帝一人,皇帝只要将某一官职的所有任职者同时撤销,就可以达到打击异己的目的。而如果地方上出现反抗,也可以调派其他地区的官员进行镇压。 所以在中国古代,无论政府机构如何膨胀,总是有大批人得不到任用(也就是说冗官现象还是很严重的),这就在事实上造成了对行政人员的选拔和任用的标准越来越高。
当然,到清末民初的时候,政治制度需要更新换代了。
贲棋优质答主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执政实践中,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选拔任用干部的制度,这就是党政干部的选任制。选任制是党组织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关于管理干部的权限,从社会的各阶层、各方面挑选合适的人选担任干部职务的制度。从党政干部的选任制实际操作情况看,其程序包括: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党委讨论决定(有时还要经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确认),办理任职手续。实行选任制,可以使党政领导班子配备合理,同时可以对干部进行必要的轮换或者调动,避免干部因长期在一个地方或者一个单位任职形成个人说了算的家长制局面。
从选任制的实际操作过程看,它存在着下列缺陷:第一,有可能使一些因循守旧、缺乏真才实学的人马混入干部队伍。在民主推荐的过程中,往往一些品行不端、拉帮结派的人通过“攻关”活动得到多数人的推荐,而一些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过硬、坚持原则、工作独当一面而树敌较多的人反落在最后,最终被选拔进入干部队伍的是前一种人而不是后一种人。第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由于缺乏具体明确的退出领导班子的组织程序,结果一些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不高,已经失去多数群众信任的干部久拖不退。在党政干部的选任制实际操作过程中,组织考察是党委讨论决定干部能否任免的关键,但是,因为考察程序的具体要求缺乏刚性规定,考察的时间一般比较短,往往使考察流于形式。如果考察组成员缺乏必要的警惕性,考察的政绩主要以考察单位提供的书面说明为主,考察中群众意见大,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不能及时形成考察报告的核心内容,那么,考察对防止不具备条件的人进入干部名单和使不具备继续任职条件的人退出干部名单就都起不到其应有的作用。
与选任制相对应,还有一种委任制。用组织的话来说,就是党政领导干部职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的任免程序”,经过任免机关党委(党组)集体研究任职。从实际操作的情况来看,对下面三个地方的领导干部职务的任命主要使用委任制:一是党政各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二是县以下直属机关和人民法院副院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以及人民法庭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检察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三是党政各部门和司法机关的非领导职务。与选任制相比,委任制可以体现任免机关组织中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有利于机构和职务配备合理化;同时,可以在较大范围内使用熟悉情况的人,有利于工作的开展和机构管理。这种主要在下级主管部门内确定干部任免的制度,决定了这种任命的干部一般都受到上一级主管部门的高度控制,一旦任命,要想退出干部职位也是十分困难的,缺乏一种刚性的退出干部职位的组织程序。
在实际干部工作中,也有极少数干部因为违反组织纪律和法律,被撤销了干部职务。但是,从总体来看,干部能进不能出的情况非常突出。一些能力平庸、组织观念淡薄、工作失职,甚至玩忽职守的干部继续留在原来的岗位或提升到更重要的岗位继续为官,使组织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无能之辈的“收容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