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减值从哪减?
谢邀,这个问题的本质涉及到贷款损失的核算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这项原则要求损失应当由导致损失的责任方承担,同时考虑到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完整性,不允许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的费用或损失滞留在今后期间进行补偿。所以,在确认贷款损失的时候,有合理依据的,应该作为当期损失确认;没有合理依据的,不得提前确认。
目前,我国银行业会计准则体系主要参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要求,因此关于资产减值的确认原则与IFRS是一致的,都遵循了历史成本计量属性,根据可观察、可获得的相关信息对资产是否存在风险进行定量评估,进而判断可能发生损失的数额并在报表中列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存在或有负债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责任确定应当承担的金额并记入有关的科目,有可能支付的金额大于当前所持有的或有负债账面净额的,超过部分属于将来的不确定事项,不能在财务报表中反映。 符合上述条件的贷款损失应该在当期财务会计报告中确认为损失,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能确认为损失。对于符合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要求的,还应结转前期已计提的相关减值准备。
总之,只有符合资产减值条件的,才能提取资产减值准备,不符合相关条件而人为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属于调整盈利的行为,违反会计准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