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行业营改增了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纳入营改增范围,税收政策如下: 从事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和仓储服务的纳税人,税率统一为11%;
从事客运的纳税人为9%;
提供旅游、住宿和餐饮的文化体育服务,以及影视广播、广告信息的,税率为6%;
一般纳税人提供以上应税项目的,可以采用分段计算的方法,确定适用的税率,即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后的余额,当这部分余额不低于以下标准的,适用11%的税率:
① 公路运输收入,取得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的,7%;
② 铁路运输收入,包括陆路运输和水上运输收入的,9%;
③ 航空运输收入,11%。 当这部分余额低于以上标准时,则按其差额部分对应的具体应税项目,分别适用相应的税率或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统一征收3%的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