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资金有哪些?
政府投资资金主要来源于税收和财政支出,具体可以分成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三类。 一般公共预算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求,主要包括行政事业经费、国防开支、科教文卫体事项、社会保障和就业、城乡社区事务等支出; 政府性基金预算由政府设立的具有专项用途的基金筹集而来,主要包括交通、铁路、水资源利用等方面;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反映的是国有资本收益的情况,主要用于企业的资本金注入以及相应的投资收益安排或损失弥补。 除了以上三类预算外,还有预算外的资金。包括地方政府债务(包括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非税收入(包括罚没收入等其他收入)等,这些都属于政府资金的范畴。
在政府资金的使用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进行了严格限制,首先遵循的是“量入为出”的原则,同时强调政府的收支平衡,严禁赤字存在。 第三十六条 各级国家机关的一切开支都必须遵守规定,做到收支平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举借债务或者进行其他理财活动。 第四十二条 各级政府必须依法编制预算,并保证预算的执行.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执行预算,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违反预算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除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发行政府债券。 政府债券只能由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发行,并纳入预算管理.但是为了筹集自然灾害救济款项以及修建军事工程而发行的债券除外。 第四十五条 国家建设的需要而引起的财政赤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来解决: (一)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减少一般性支出; (二)节约支出,降低费用;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向社会融资,筹措资金; (四)通过其他合法的方式。 但无论采用哪一形式来弥补资金的不足,都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制度,确保公开、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