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政府性基金抵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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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交纳营业税。 第五条第五款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五)自然人可以享受的福利和津贴; 但上述免税条款并不包括离退休金、失业救济金等社会保障资金,因此对于企业取得的这部分收入应该征收流转税——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向员工发放的具有福利性质的补贴、奖金,应并入员工综合所得征缴个人所得税,同时可以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项。

政府作为社保基金的缴费人时,其从企业取得的服务费属于不征税收入,计入“财政补助收入”科目,而支付给个人的费用则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并可作为税前扣除。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财政补助收入”是专指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各项经费拨款。

《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了不予免征、减缴、缓征税款的具体情形中包含了“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造成漏交少交税款的”行为,因此虽然政府取得的收入属于不征税收入,但违反了相应的管理义务应该受到行政处罚,由此产生的滞纳金也应在计算所得税前扣除。另外还需注意,不征税收入在会计核算中应记入“专项应付款”科目而不是“事业支出”或“管理费用”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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