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楼的阳台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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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例,其实还是有点意思的,虽然只是一个小小的问题,但是折射出来的法律关系还是比较复杂的 本案是一起物权纠纷案件,主要涉及两个法律关系:

1、案外人的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2、法院是否有权拆除楼顶平台搭建的棚? 首先来看看第一个法律关系:案外人的权利是否能够排除执行呢? 从法院的判决来看,法院并没有支持案外人排除强制执行的申请,也就是说对于被执行房产上搭建的棚,法院是有权进行拆除的!那么这是为什么呢? 原因就在于《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结合到本案,案外人在顶楼平台上所建的小棚,应当是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因此案外人并不具有独立的权利,不能以此对抗法院的执行。 在这里要说明一点的是,案外人并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而仅仅是承租人,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可知,承租人提出执行异议是为了维护其租赁物的使用权,所以一般来讲是不可以被支持的(因为房屋本身已经被查封了)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如果案外人是该栋楼的房屋所有权人,且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经合法占有了该栋房屋并一直占有使用该房至今,则有可能被支持。不过这种情形在现实中出现的几率是很小的 因为《物权法》规定了业主对共有部分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但同时也赋予了开发商对该部分共有及共同管理权利的处分权 比如我们可以约定将整个顶层平台出租给某一个商家用于经营,或者由某几个业主共同购买该平台的使用权并进行建设等等。

回到本题,本案中案外人并未举证证明其与开发商有关于顶层的任何协议或约定,仅凭一个租房合同就想排除执行显然是远远不够的。这也是很多购房者没有注意的地方,以为只要租个房子就可以对抗司法程序,实则不然啊

优质答主

这个要看具体情况了, 比如,你们家是一梯一户的,你邻居家的窗户正好在你家门面上或者侧面的话(这算一“间”),那么这一面都是属于公共部分,不能私自使用; 如果你的邻居家在一排,那就看是否经过规划部门审批了(有没有批文文件),如果批文中没有规定这块区域属该单元所有的话那就是公共区域。 当然这种情况要看看你们的合同是怎么写的。因为现在大部分开发商都不会把这一块划给你的。 但是如果是别墅就另说了,那块地是你买的,你想怎么处理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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