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交增值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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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税法规定,企业之间的合并与分立,属于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缴纳增值税;但涉及到土地、房地产等资产需要缴纳增值税。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的精神,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应税行为,征收增值税,不得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有关免税政策: (一)被兼并企业的货物或其他财产移送兼并方,作为兼并方收购资产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表现形式多为一般纳税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二)以物易物的交易行为,即双方均用物品去置换对方所售的货物,换入的货物视同销售,需要交纳增值税;而换出的货物不再交纳增值税。

(三)企业分割经营后,原企业之间发生的业务往来,如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购销,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于A公司向B公司销售产品,C公司支付货款并接受A公司提供的服务等情形下,由于A公司与B公司发生了货物的购销,应该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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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是以吸收合并方式合并原公司的,且新公司的股东就是原两个公司的股东,这种合并可以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实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也就是新公司合并原公司取得的原公司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可以以原公司的账面净资产价值来确认。不需要对原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增值交企业所得税。

但是对原公司有土地及房产的,因土地和房屋是需要办理产权过户的,根据国税发〔2009〕81号文件规定,合并各方公司取得土地和房屋的计税成本或价值,应以房地产的原成本或购房发票上注明的价格进行确认。

也就是说,只要不需要办理土地和房屋产权过户的,可以不作评估,以原公司的原值加上原来公司发生的借款利息后确认。如果新公司换发新的土地证和房屋产证,要进行价值大额评估增值,则企业可以考虑不要办理土地和房屋产权过户,而直接合并原公司的原房产和土地。同时,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合并双方的股东可以有少数变化,也就是新公司可以有原合并公司的部分股东,一般掌握在20%以内的变化。

企业换发新土地证和房屋产证要办理相应的土地和房屋产权过户,要交纳契税和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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