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帝北京经理商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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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5日,华帝公司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对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的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有业务往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产品,但未依约支付货款。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43986.6元未付。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该笔款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该案立案后,经审理,法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民事判决,认定如下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二、如合同关系成立,则被告拖欠货款的数额应当如何确定。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订货单、发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其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且已实际履行,故对于被告关于双方不存在买卖关系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双方当事人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提交的送货单、发票等证据可以证实其实际供应货物价值总计为143986.6元,被告已经给付10万元,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43986.6元的诉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同时,鉴于被告逾期付款的行为确实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因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最后供货的时间,故原告主张自2018年1月2日起算利息缺乏依据,一审法院酌情确定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华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3986.6元并支付利息(以43986.6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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