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有作假的吗?
首先,基金的会计核算基础是权责发生制,而不是收付实现制。这也就意味着会计做账的时候,只要经济业务发生了,不管有没有收到资金或者付出资金,都作为费用或成本进行确认,所以从记账凭证开始,就产生了盈亏,而不仅仅是结算时才有盈亏。 所以从会计的账务处理角度来讲,根本不存在所谓“先提取后支付”的情况,如果这么做了,要么涉及虚假记载(如故意少提),要么是重复计算,把已经支付了的钱又计入了成本(这是违背权责发生制的)。 当然,在实际的基金运营过程中,的确有一些情况会发生,例如募集期间,为了及时完成基金合同的签订和备案,可能先发放管理人的酬金,待合同备案完成后补记相应的款项;再如一些基金的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可能在月初预提,月末按实际发生数调整等。这些情况的出现,都是基于合法合规并且有合理的交易结构设计的,并不是所谓的“先提再用”。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财产应当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所以无论是先提后付还是先付后提,都只是基金与相关参与者之间的资金往来,不改变其资金属性的。
其次,对于您提到的可能存在的会计核算差错,的确有可能造成实际收益与公布收益不符。但是,投资者不能以账面利润为据要求基金予以补偿。因为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的审计本身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年审的过程中可能也会涉及到调整和补充;同时,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财务数据也可能会存在误差,通过定期报告所获得的财务信息并非是一串精准的数字,而是一种经过严格计算后的估计数字,以年度报表的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作为依据向基金索赔的可能性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