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江投资资产有重组吗?

虞翰颢虞翰颢最佳答案最佳答案

1、首先,从法律角度说,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作出的,具有最高效力的决定;章程是企业依法制定的,规定企业组织和行为基本规则的内部制度性文件,对企业的全部组织和个人都具有约束力。所以,无论章程还是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都没有直接赋予董事会在任何情况下都有对公司进行清算的权限。

2、其次,从事实角度说,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破产或者丧失清偿能力时才有解散一说,并且由法院裁定是否宣告破产;而因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认为有必要解散的,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散。 当然,在实践中,有些地方的法院为了快速解决纠纷,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不予以认定的情况下,就存在直接判令被告公司解散的情形(当然这种情况是违法的)。如果公司只是出现了资金缺口,尚不具备解散条件的话,那么通过其他方式弥补资金缺口的办法一定是第一选择。所以本案情形下,即使债权人已起诉,在法院判决作出前,也不宜判断公司的行为就属于《公司法》规定的“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

3、最后,从个案角度看,本案中债务人处于控股地位,而且持有债权人100%的股份且不可撤销地授权其行使相关权利——在这种特殊情况下,“不能清偿”的判断就显得更为复杂和谨慎。 总之,本案生效判决的结果并不代表着对同类案件判决结果的必然导向,也不能成为确认类似案件规则依据。每个案子都是独立的,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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