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发科技公司怎么了?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的《公共航空运输飞行标准》(CCAR-121-R3) 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运行最低放行单的航空器,其部件、附件和维修项目的放行,应当按照本章规定进行审定或备案;未经审定的项目不得放在运行最小放行的范围 里。
其次,根据上述文件,对于维修单位(MEL)维修方案中的所有项目,都应当进行记录并形成档案备查——实际上,国内民航目前大多数都是按照这一原则执行的。 对于CRM中的内容,也即驾驶舱设备与系统,飞机运行所依据的MEL/CDL中都有明确的说明。
最后,我们再来看看这份“特殊”的放行文件,重点加黑部分为本文核心所在: 目前能够查阅到的这份文件的原始版本来源于某航空公司技术部的内部邮件,从邮件的内容来看,发送这封邮件的应该是该公司负责运行管理的部门。 我们先不管这封邮件的真实性和来源,就单纯从字面上来理解这份文件的意义——对于航程在600公里以内的航班,由机长签署符合适航要求的证明文件后,可在飞行资料中添加说明,作为公司运行手册的补充,允许飞机具备飞行的条件。
但是,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这份邮件中所提到的“证明文件”到底指的是什么?根据我们当前掌握的材料,还无法得出准确的结论。 但是,我们可以肯定的是,如果航空公司希望以“特殊”方式处理某些零部件的放行(尤其是重大维修项的放行)时,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是该零部件的故障确实对安全运行不构成显著的影响;
第二是这一放行政策应当得到局方的同意。否则,仍然按照正常的维修程序办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