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房间能睡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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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新闻称小张是北京的某餐厅的传菜员,工作很忙,经常很晚才回家,为了方便,他直接住在厨房,除了烧饭之外,他还把厨房当成宿舍,把洗刷间当作了卫生间。

这种做法不仅影响了卫生,还影响了健康。因为,厨房、洗手间是家中最潮湿的两个角落。厨房尤其如此。而潮湿是霉菌生长的最基本条件,由霉真菌引起的呼吸道及皮肤等疾病会在不经意中席卷而至。

对此,有关专家告诫,切莫等到疾病找上门来时再吃后悔药。有关法律人士也指出,由于这种情况比较特殊,难以界定谁的责任,建议小张在身体健康受到影响时,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么,小唐睡在厨房的行为是否构成居住权?法律上是否认定他为厨房的住户?对此,国内某法学院的胡教授指出,按照《物权法》的解释,一般公民对于居住权有两种理解,一为居住房子,而另一为居住土地。但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居住权必须有明确的证据证明才可成立,如小唐与小张之间的租赁协议、押金收据等。如果没有这些证据,则不能证明居住权的存在。

厨房并非居住的地方

对此,一些网友也表达了不同意见:

1、没有法律规定厨房不可以作为居住使用呀。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规定:“至少应设置1间厨房”,一般布置在起居室(厅)一侧。所以把厨房作为卧室使用是合理的;

2、根据《物权法》有关规定,住宅区内每户享有居住权,包括厨房、厕所等。当然,在一般情况下,住在厨房里是可以的,但是,如果发生意外,住在厨房里可能会引发生命危险,并且会发生其他费用的增长。

3、房子是用来住的,如果“房屋主人的老婆”不喜欢“住在厨房的人”,那么,厨房里的“居住在房子里的人”只好搬出去,否则,房子就要重新归“房屋主人”所有。

对于第三个网友的意见,笔者举双手赞成。但其他网友的意见呢,笔者有些不敢苟同。笔者认为,居住的权利是一种基本的权利,但并非无限制的权利,该权利在不违背其他权利和不侵害他人的前提下才成立,如小唐居住的使用权必须限于厨房,且该使用不能危及厨房的主体结构(如不能将房子拆了盖在厨房里),亦不能破坏厨房的正常使用功能(如不能将厨房改成浴室),同时,小唐还应当保证厨房的整体美观(如不能将厨房的用品全扔在地上一味追求舒适感),否则,小唐就应当从厨房搬出来。否则,法院就将为其作出不利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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