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保证金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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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担保中的保证金,按照是否约定返还条件及返还时间可以分为质押型(定金)保证金和抵押型(履约)保证金; 按是否有约定期限又可以分为定期保证金和无限期保证金。 质押型保证金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保证人)交付给债权人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债权实现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该保证金以实现债权。 质押型的保证金应当属于财产,不是金钱。

《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违约责任;

(5)解决争议的方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押合同无效:

(1)主合同无效致使质押合同无效;

(2)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并订立质押合同的;

(3)对抵押物没有权利证明的;

(4)未办理登记的;

(5)其他导致质押合同无效的情形。

抵押型保证金是当事人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当债务人未能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享有对特定财产的抵押权,可以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设定抵押权时,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的抵押协议,并在物权法规定的范围内确定抵押物价值,进行抵押登记。

《担保法》规定,担保方式包括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以及保证担保等; 第三十三条 抵押、质押、留置、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债权种类及其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或者质押财产清单、权属证明以及处分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四)抵押权、质押权的实现条件。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处理。 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人民法院应确认其效力待定。如果确属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或者具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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