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督察在什么地方?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沪府规〔2018〕37号),市生态环保督察的机构设置及职责为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生态环保督察组(以下简称“市督察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督察工作。市督察组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统一受理对市级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委、市政府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的举报投诉,并依法进行查处。
市环保督察组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由市编委另行核定。 市环保督查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对全市各级党政领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督查;
(二)对市有关主管部门和区县政府落实生态环境监管责任以及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执行情况开展督查;
(三)对市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区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作出的重大决策实施情况开展督查;
(四)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环境和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督查;
(五)对市级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及其部门和乡镇政府履行职责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六)对市级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及其部门和乡(镇)政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的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并对其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七)负责对各区区政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情况进行交叉执法检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跟踪督查;
(八)办理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