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整与清算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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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整是债务人主动提出的,而清算是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法律规定予以裁决的;

2. 重整是要使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重新振兴,因此要制定详细的重组计划,由管理人或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经批准后实施;而清算则是终止公司的经营,了结公司未了事项,使其法律后果归于消灭,所以清算不需要具体的计划;

3. 重整程序中,由于债务人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完全理清,债权人参与重整程序的方式比较灵活;而在清算过程中,由于已经确定了破产财产的范围并且进行了估价等准备工作,债权人在清算程序中的行动相对固定,主要是以书面方式申报债权并听取处理意见;

4. 从结果来看,如果重整成功,企业可以继续生产经营,实现价值最大化;但是如果重整失败,则企业将面临破产清算,资产贬值甚至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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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重整申请的提出,是在破产清算申请被受理之后到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企业经过清算,其剩余财产依破产清算程序分配完毕,破产程序终结以后,不能再提出重整申请。由于破产企业已经不复存在,提出申请的主体自然就不可能存在。这也是破产企业重整申请与破产申请在提出时间上的重大区别。

破产企业重整不同于破产宣告之后对企业的和解,虽然二者都是为了挽救破产企业、避免破产清算、对原有债权债务关系进行调整。但二者的工作基础不同,和解协议的达成建立在破产企业经破产清算后的现有财产将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基础上,而目前国外破产法上普遍实行的重整则建立在对破产企业现有债权债务的调整和对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调整的基础上。

在和解程序中,和解协议内容的决定权主要在债权人会议上,通常根据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的需要,按照对债权的不同性质规定不同的清偿率和清偿期限,在对不同性质债权的清偿上利益冲突不大。而在重整程序中,因多数情况下是由于单个债权人利益得不到满足而引发破产和提出破产申请,在行使撤回申请权和对是否进行重整的表决权时,对该债权人影响很大,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很可能对是否进行重整和重整计划的内容施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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