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老师辞职单位不同意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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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二条 中小学教师、职业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和幼师的资格,由省级或者省级以下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具有中级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高等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和幼师资格,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高等学校按照教师法规定的条件进行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对申诉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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