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波多黎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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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多黎各是中美洲加勒比海群岛中仅次于古巴的岛屿,面积仅有1.9435万平方公里,人口约350万人,是一个人多地少、资源贫乏的加勒比海岛国。1898年美西战争结束后美国控制了波多黎各。从那时起直至1952年,波多黎各一直处于典型的殖民地地位。1951年,波多黎各就政治地位问题举行公民投票,结果多数赞成建立“自由联合体”。根据投票结果,波政府于1952年2月通过宪法,同年7月25日实行新宪法,建立“波多黎各自由邦”,仍由美国国会的立法来确认其自治政府和宪法的权力。因此,美国政府和国会一再声称,波多黎各不是海外自治区,也不是美国的一个州,而是“一个在宪法上同联邦政府自由联合的自治邦”。

“自由联合”实际上是一种殖民主义,从波多黎各实行新宪法30多年来的实际情况可以看出来:

一、波多黎各的自治政府虽然是“由被统治地区自己组成的”,但是其宪法须经美国“合众国国会”的批准,并且不得与美国宪法和法律相抵触。波多黎各虽拥有自己的立法、行政、司法机构,但是其最高法院之上还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后者有权推翻前者的一切裁定。波多黎各还必须对美国政府负责。可见,波多黎各并不真正“自治”。

二、波多黎各人虽然取得“合众国公民”的资格,但是他们只能服兵役和交税,而不能参加美国总统、参议员和众议员的选举,也不能享受美国的社会福利待遇,与美国本土公民是不平等的。

三、波多黎各虽然不隶属于美国的任何一州,也不是美国的“联邦区”,但是它不是什么“自由联合体”,而只不过是美国的“属地”和“领地”。

美国对波多黎各的政策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具体表现,目前有“联邦主义”、“独立主义”和“维持现状”3种方案,究竟往何处去,尚难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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