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垦基金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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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垦”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国营农场,其生产的产品属于社会总需求中的初级产品,由国家定价或指导价。为适应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农民加入WTO后面临的市场挑战和财政支农资金增加的需要,国家于2001年5月设立了农垦基金。 该项基金的设立目的是:通过设立专项基金,加大对国营农场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的支持力度;发挥国营农场在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产品深加工方面的作用;加快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促进农产品流通;建立稳定有效地支农资金渠道,逐步减少国家对农业的直接补贴,缓解国家财力的压力。

该基金主要投向:(1)用于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和产后商品化处理设施建设的固定资产贷款;(2)国有农用土地使用权流转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3)农产品流通企业新建仓储设施和收购网点,以及农副产品进出口贸易中必需的流动资金贷款。 与其它政府投资基金如中小企业基金等相比,农垦基金具有扶持对象明确、项目审批权限下移、管理费用较低和投资期限较长的特点。

目前,我国政府投资基金大多采用公司制形式,主要依靠市场进行运作。而农垦基金则主要是政府行为,采取委托授权管理和项目法人的方式,由财政部和农业部共同管理。具体的项目审批权下放到了省(区、市)级财政部门。

为了规范投资行为,有效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财政部、农业部制定了《农垦基金管理办法》,对基金的来源、使用范围、审批程序、风险控制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价的上涨,财政支农资金的规模一直在扩大,但相对工业等其他部门来说仍然偏紧。同时,由于农业作为弱势产业,存在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因此需要有一个稳定的资金来源,以保证农业结构和农产品价格上涨时能有足够的资金支撑。

从这一角度看,继续扩大农垦基金规模是适当的。但是也应该看到,随着规模的扩大,基金的运行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如何完善基金的管理体制、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益是当前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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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垦基金,是1958年到1963年间用于支持各地建设国营农场的一种专项资金,又称“大农场基金”。中共中央决定开办大农场以后,为解决资金困难,1958年12月,国务院作出《关于大农场基本建设投资来源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大农场的建设投资,除中央直接投资和中央有关部门的主管部门投资外,主要靠国家的切块基金和地方的支农基金解决。国家切块基金由财政部专门拨款,其来源是:1959、1960两年在全国农业户口中,按照每人每年收取一个自留劳积累,通过财政逐月按比例分成,用于国营大农场建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主管部门从大农场上缴的利润中提取15%,存入大农场更新改造基金项下,专款专用。这项基金统称为大农场基金。

1962,1963这两年,农垦系统收缴农垦基金1.77亿元,加上1960年11月和1961年收缴的2732万元,农垦系统共收缴农垦基金2.04亿元,为农场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1963年12月,由于国家经济困难进一步加深,国务院财经办公室作出了关于大农场基金开支来源问题的补充决定。决定强调今后五年内,在国务院没有新的决定之前,停止向农民收缴大农场建设经费,已经收缴的,可以从1964年度起,分五年还清;1960年和1961年大农场上缴的利润不再提留更新改造基金,已经提留的,在1963年底后不再追加,以后也不准再提,已提的更新改造基金,只能用于支付购入的工程材料、设备方面的投资,不得用于支付施工工资,材料费、设备费等也必须在原有范围和原定计划内支付,不得扩大,大农场基金必须按照1958年国务院农林办公室和财政部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扩大开支,也不得用于农场自营部分的基建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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