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幼儿园需要哪些手续?
申请举办幼儿园,举办者应当按照下列权限进行申请,经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取得办园许可证。
1、申请举办涉外幼儿园和面向社会招生的幼儿园,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2、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街道、村社内部举办不面向社会招生的幼儿园由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申请举办幼儿园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主要包括举办者的名称、住所及幼儿园园长、主要行政管理人员、拟办幼儿园园名、地址及园所规模、建筑设计规划图及可行性论证材料、经费来源、开办资金、资产来源、拟办幼儿园资产数额及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
二、幼儿园园长、拟聘教师、保育及医务人员的《教师资格证》、《健康合格证》、《幼教从教上岗证》、《保育证》、《医护证》及有关技术资格的证明材料。
三、拟聘财务人员的财会人员上岗证。
四、幼儿园房屋建筑、消防安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拟办幼儿园的章程。
六、拟办幼儿园的规章制度。
七、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应当递交的其他材料。